张俊律师亲办案例
故意伤害致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,判处缓刑
来源:张俊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9-28
浏览量:1844

    王某与朋友李某一起喝酒,酒后李某想要骑电动车回家,由于冬天路滑王某担心李某会出现危险,于是劝阻李某不让其骑车回家。由于李某喝醉,先动手打王某,王某也喝多了,随手拿起路边的砖头砸向李某,砸中头部。经鉴定,李某眼部构成重伤、鼻部构成轻伤。王某被刑拘,后批准逮捕,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法院。王某有自首情节,并对李某进行了赔偿。辩护人在庭审中结合案件事实发表了如下意见: 

关于定罪部分,辩护人没有意见。关于量刑部分,请求法院能够对被告减轻处罚。理由如下:

1、被告具有自首情节,当庭自愿认罪。

被告在得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之后,公安机关主动投案,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属于自首。关于自首情节,侦查机关也已经出具了证明,并且附到卷宗材料当中。按照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在庭审过程中,被告也能够表示自愿认罪,有悔罪表现。

2、案发后,被告积极抢救被害人。

根据被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供述:被告将李某打伤后,被告将被害人送去了医院救治,并且垫付了医疗费4000元。在整个抢救过程中,被告人的态度是积极的,而且也正是被告人的积极救治,才使得被害人的伤情得到及时治疗。根据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》(法发[2010]36号)“故意伤害罪”部分第4条第(3)项的规定,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以下。

3、本案中,被害人存在过错。

被告人与被害人厮打主要分为两个阶段,第一阶段是两个人赤手空拳的厮打,第二阶段是被告人拿砖头打了被害人。在这中间,二人已经被拉开了。被害人却死缠烂打,结果才发生被告用砖头将被害人打伤这一事实。因此,从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,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。根据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》(法发[2010]36号)“故意伤害罪”部分第4条第(2)项的规定,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以下。

4、从犯罪动机看,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。

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,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时关系都很好,被告人不让被害人骑车走也是为被害人的安全着想,因为路上有冰,怕被害人摔伤。因为当时两个人都喝了酒,才会引起口角。因此,从犯罪动机上看,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。

5、从犯罪次数上看,被告人是初犯。

在日常生活中,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,没有与任何人发生过纠纷。左邻右舍对被告的评价都很好,其并非那种大奸大恶之人,更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。这次犯罪纯属偶然性因素造成的,而且是初犯,因此,请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罚。

6、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。

经过庭审调查及询问,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而且已经向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用4000元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及《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》(人民法院出版社,20131月版)对该条款的解读,只要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赔偿就应当视为赔偿到位。根据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》(法发[2010]36号)“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”部分第9条的规定:“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,综合考虑犯罪性质、赔偿数额、赔偿能力等情况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%以下。”

被告人家庭贫困,家里有75岁的老父亲需要赡养,还有一个12岁的孩子正在上学,也需要抚养。因此,请求法院能够结合被告人的家庭状况,根据其赔偿数额减轻量刑。

综上所述,被告人主观恶性小,社会危害性不大,可以对其判处缓刑。以上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采纳!

最终,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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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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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2107*********7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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